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地建立完善学前教育、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些年,各地积极探索学前教育、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积累了一定经验。近期印发的《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和《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对制定学前教育、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拨款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推进一些地方尽快研究制定生均拨款制度,我们对各地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供各地学习借鉴。
一、学前教育
1.制定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或生均综合补助标准,确保公办园正常运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3个省(区、市)和宁波、厦门、青岛等3个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大连出台了生均综合补助标准。其中,北京为2250元,上海、天津为1200元,海南为600元,陕西学前一年标准为1300元。青海规定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县)按照8:2的比例分担。江苏、宁夏、青海等地都明确要求根据教育发展、财力状况、办园成本、物价水平,适时提高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2.制定企事业单位、集体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政策,支持提供普惠性服务。北京按照1000元的标准对企事业单位、集体办园予以补贴。目前28个省份和5个计划单列市都出台了普惠性民办园认定管理办法,制定了具体的财政扶持措施。陕西、西藏按照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园进行补助,青岛按照2400元的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天津、辽宁、广西、青海等省对提供普惠性服务、收费合理、质量合格的民办园按照班级规模、办园质量等进行奖补。
二、普通高中教育
1.制定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保障普通高中学校正常运转。截至目前,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西藏、陕西、青海、宁夏等21个省份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制定了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其中,超过2000元的有北京、上海、大连、宁波、深圳等地;1000元—2000元的有天津、辽宁、黑龙江、江苏、湖北、海南、重庆、四川、青岛、厦门等地。
重庆于2014年将拨款标准从生均500元提高到1000元,并提出今后将逐步提高标准。北京、江苏、广西、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等地近年来也不同程度提高了拨款标准。
2.建立按比例分担的奖补机制,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责任。陕西规定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青海由省、市(州、县)按照8:2比例分担。宁夏对达到基准定额并全额落实到位的市、县(区),按照基准定额的50%进行奖补,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3.提高寄宿制学校拨款水平,适应寄宿学校办学需要。大连规定寄宿制学校按实际集中住宿的学生数,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上浮25%;深圳规定寄宿制公办学校根据寄宿生人数,按生均300元标准提高财政补助水平。
三、特殊教育
2016年,各地已普遍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至6000元以上,基本保障了特殊教育学校的日常运转。北京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12000元,广东最低为小学9200元、初中15600元,上海为7800元,福建省一级的学校2017年达到7600元。除义务教育阶段外,多地还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提出了要求,如新疆规定特殊职业教育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在义务教育阶段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青岛市规定各区(市)按照当地普通初中10倍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即11000元的标准对接收残疾幼儿的幼儿园予以补助,并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统一免除公办幼儿园残疾幼儿的保教费,在民办园就读的残疾幼儿参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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