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第二批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企业评审注意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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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第二批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企业评审注意事项的说明

各有关企业:

目前,2019年第二批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高校申报已经结束,根据项目流程,进入企业评审阶段。为规范企业项目评审,保障校企双方权益,提高项目合作质量,根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企业评审的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1.企业应根据项目指南约定,制定项目评审流程和评审细则,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工作,严肃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严禁以评审费、咨询费、押金等形式要求高校缴纳相关费用或提供相关配套,将其作为项目立项的交换条件。此类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企业应做好高校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除项目研究内容、研究计划、预期成果等,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平台中的“申报题目”及“项目负责人”是否与申报书一致,项目负责人仅允许为一人;申报书中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成员是否均已签字;申报书所盖公章是否为高校校级项目主管部门公章,校级主管部门一般为教务处、本科生院、科技处等,如有特殊情况,请与高校仔细核对。如申报书有关内容不符合要求,可退回项目负责人进行修改,以确保最终提交的申报材料完整有效。

3.企业评审通过的项目总数及各类型项目数量不得超过项目申报指南中的数量。根据《管理办法》,企业每批次立项数量不应少于2项;高校申请数量超过指南发布数量时,立项项目数量不应低于指南发布项目数量的50%;高校申请数量未达到指南发布数量时,立项项目数量不应低于高校申请数量的50%。

4.项目评审结果应如实反映在平台中。具体操作如下:在高校申请表单的审核菜单中选择“通过”或“驳回”,给出评审意见,单击“完成审核”按钮。评审通过的项目应选择“通过”,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应选择“驳回”。针对收到的每个项目申请,均应给出明确的“通过”或“驳回”意见,不得无故对项目申请不做任何处理。审核时请谨慎操作,以免误操作影响企业立项数量。

5.企业应最晚于4月10日17点前在平台中完成项目审核工作,并提交项目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可通过系统菜单“产学合作”-“提交立项报告”提交。

6.企业评审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可与项目负责人沟通合作协议签署事宜。协议须明确项目内容、资助形式及时间、预期成果、项目周期及验收标准等。其中,资助形式及标准不得低于项目申报指南中的承诺。合作协议由校企双方签署,签署协议时,可使用平台提供的模板,也可使用校企协商一致的协议文本,但均应涵盖上述内容。签署后的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负责人最晚于5月10日17点前上传至项目平台。

其他未尽事宜,以《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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