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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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为推进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zjszhichengchu@163.com或baozhangchu@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7月16日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高等学校教师(以下简称高校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推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评价机制,激励广大高校教师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加快教育现代化,现就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破除束缚高校教师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分类分层,科学评价,充分调动广大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高校及教师活力、动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德为先,教书育人。以师德为先,以教学为要,提升师德师风要求,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突出教书育人实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机制。把握高校教师成长的规律和工作特点,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让教师具有更高的获得感和成就感,激励教师人人尽展其才。

3.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围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重点难点及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举措,增强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效性。

4.坚持分类实施,自主评价。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及教师特点,采用共性与特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高校自主实施分类分层评价,政府依法宏观管理。

二、主要内容

深入贯彻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落实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评价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高校教师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创新岗位类别。保持高校教师现有岗位类别总体不变,一般设有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适应新时代教师队伍发展的需要,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设置新的岗位类别。

2.健全层级设置。高校教师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

(二)完善评价标准

1.严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好思想政治关,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完善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健全评价标准、体系及考核方案,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2.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高校应加强教学质量评价,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严格教学工作量,强化教学考核要求,提高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评审中的比重。突出教书育人实绩,注重对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的评价。

3.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帽子”、唯论文、唯项目等倾向。不简单把论文、专利、承担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等作为限制性条件。逐步规范学术论文指标,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以SCI(科学引文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对国内和国外期刊发表论文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发表。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不得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材料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子”称号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分类分层评价。结合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别,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科技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

2.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结合学科特点,探索项目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工程方案、教案、著作、论文等多种成果形式。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注重质量评价,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建立并实施有利于教师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3.创新评价方式。鼓励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健全完善外部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针对性。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考察团队合作及社会效益,对团队负责人以把握研究发展方向、学术造诣水平、组织协调和团队建设等评价为重点,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探索国防科技等特殊领域人才评价办法。

4.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注重工作实绩,其工作成果不简单以发表论文、获得奖项等进行比较评价。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在严把程序的前提下,可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标准,畅通人才发展通道。

5.完善信用和惩处机制。建立申报教师、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诚信承诺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申报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动态调整、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党政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健全聘期考核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聘期考核与其他考核相互结合,并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合理使用考核结果,完善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严格执行教授为本科生(专科生)授课制度,连续三年不承担本科(专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转出教师职称系列。

(四)落实自主评审

1.下放职称评审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高校自主制定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评审文件,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职称评审办法应包括教师评价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规则、议事规则、回避制度等内容。高校制定的教师评价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可结合实际明确破格条件。

2.加强监管服务。加强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管,开展业务指导,搭建平台,优化服务,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提供支持。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并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推广在线申报和评审,简化申报信息和材料报送等相关手续。

(五)优化思想政治工作评审

1.规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评审体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审纳入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体系,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建立符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评价标准,注重考察教学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可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网络理论评论文章、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等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成果评价范围。

2.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责,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兼职教师的工作量。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青年教师,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等相关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六)实行评聘结合

1.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岗位设置,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实现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有效衔接。

2.对本高校评审通过、已经取得高校教师职称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高校要结合实际研究具体办法,妥善做好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等相关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优化服务。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优势、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加强党的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优化服务,为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二)严格程序,确保公正。各高校要按照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认真做好职称工作,确保标准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要建立健全职称工作机制,明确岗位任职条件,规范竞聘程序,严格公示制度,畅通意见渠道,强化自我监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三)科学谋划,稳妥推进。各地区、各高校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推进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达到要求,按要求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高等学校教师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教

1.具有一定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2.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

3.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讲师

1.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担任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2.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公开发表、出版过学术论文、著作。

3.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三)副教授

教学科研型

1.治学严谨,遵循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绩。需讲授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课程,担任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程的系统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2.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发表、出版过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受到学术界的好评。参与完成重要的教学研究或科研、攻关项目,或获得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奖项,或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较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教学为主型

1.治学严谨,遵循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形成较好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需讲授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课程,系统担任过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2.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发表、出版过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或者教改论文,著作或教科书,受到学术界的好评。参与完成具有较大影响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获得教学类重要奖项。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四)教授

教学科研型

1.治学严谨,遵循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需讲授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课程,担任过主干课程的系统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超。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2.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突出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发表、出版过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主持完成重大的教学研究或科研、攻关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奖项,或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教学为主型

1.治学严谨,遵循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形成很好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需讲授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课程,担任过主干课程的系统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超。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2.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突出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发表、出版过有重大影响的教学研究或者教改论文,著作或教科书,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主持完成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教学类重大奖项。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来源:人社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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