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函〔202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要求,激励示范校梳理建设成果、总结建设经验、发挥示范效应,为带动全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向纵深迈进、谋划“十四五”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新思路、构建世界水平中国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奠定理论与实践基础,现就做好示范校阶段性总结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示范校对照《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建设成效自评表》(见附件1)中的指标体系,结合学校自身发展规划、办学特色、学科及专业优势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系统梳理示范校建设以来的阶段性成果,认真总结建设发展的特色亮点与典型经验,客观分析存在的不足及原因,明确“十四五”时期重点改革举措等,形成《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建设总结报告》。
二、各示范校要继续聚焦课程体系、培养机制、教法创新、实践训练、教师队伍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持续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优质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专创融合”特色示范课程建设、开展师资培训、参与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等重点工作。
三、请各示范校2020年10月20日前提交《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建设成效自评表》《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建设总结报告》。以上材料将作为综合考查各示范校工作成效、给予相应经费支持的依据。
四、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各示范校报告,对各示范校建设成效进行评分,填写《省级评分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aojs_cfc@moe.edu.cn)。
联系人及电话: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人文社科教育处朱蓓蓓,010-66096448。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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