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自查和校外教学点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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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印发了《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自查和校外教学点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在江苏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含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以下简称站点);省内高校本部,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统一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均属于自查和备案范围。

本次备案工作要点如下:

(一)自查要点。主办高校要逐条逐项对照《自查清单》完成对学历继续教育(包括校本部和所有站点)的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主要内容为工作概述、经验成效、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今后工作计划等方面(不少于1500字)。对发现的问题须建立整改台账,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妥善处理问题,确保改到位、改彻底、改扎实。

(二)备案要点。主办高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坚持“公益服务、规范办学、深化改革、提质创优”的基本原则,严格履行办学主体责任,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定位和优势特色等合理设置站点,规范组织生源,做好广告宣传内容审核,确保站点数量、设点单位条件、专业设置、协议签署、广告发布等符合《管理办法》《督导方案》等规定。部分要求说明如下:

1. 设点单位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须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大中型企业标准,开设专业需与设点单位所在行业相适应,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员工。高校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仅限在校本部所在设区市开展)须符合上述要求。

2. 不同设点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认定为同一设点单位。

3. 设点单位须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4.主办高校应在本校目前开设的全日制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5. 主办高校跨省设置站点须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执行。

6. 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须按新设置站点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如有未履行备案手续办学的,一律按违规办学处理。

7. 主办高校须主动联系站点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完成备案工作。

(三)2023年教育部将首次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站点设置和备案。凡保留、停招、拟新增站点均须提交系统履行备案手续,其中保留、新增按照最新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停招可提交过往材料。

(四)高校对资质、数量、办学条件等不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的站点,应予以撤销或停招(2022年明确停招的站点原则上按撤销处理),并按要求做好善后工作。站点相关信息可在“江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阳光信息平台”查询。

2022年12月上旬,主办高校要完成学历继续教育自查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将学校分管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学校公章的《自查清单》和《自查报告》通过阳光平台报送至省教育厅,纸质版由主办高校归口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2023年1月上旬,主办高校完成保留、停招、拟新增站点设置及开设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含高校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在学校网站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方可申请备案。

2023年2月下旬,各设区市教育局按照教育部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完成已备案站点检查和新设置站点审核工作,将最终审核通过的站点汇总表加盖设区市教育局公章,纸质版(一式一份)和电子版(PDF和Excel版本)报送至省教育厅高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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