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职成司司长彭斌柏:改革并健全职业学校评价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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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把职业教育摆在了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印发,再一次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坚定决心。该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职业教育的纲领性文件。职业教育要实现从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从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从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要实现这“三个转变”,改革职业学校评价是关键一环。《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和督导评估制度。

1、政策提出的背景

与中央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面临着吸引力不强、办学特色不鲜明、支持力度不平衡、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我国需要建立起对职业学校科学的评价方法,引导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改革并健全职业学校评价迫在眉睫。20世纪末以来,随着我国高职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先后开展了两轮人才培养评估,也开展了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水平试点评估、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选、示范中职校遴选与建设评估等工作,为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性和职业教育发展的阶段性,以往评估的局限性也逐渐显现。从评价内容看,侧重学校教育的内容,侧重普通教育的内容,对职业教育最核心的内容尤其是技术技能和职业素养等方面的评价相对薄弱。从评价方式看,存在着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两张皮”现象,两者不融通,没有考虑学校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要求。从评价主体看,缺乏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行业参与不足,导致教育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在职业教育人才评价体系建设上没有形成合力。从评价效果看,缺乏将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类型教育的评价机制,缺乏对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整体设计和制度支撑。此外,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类型教育,是一个大的范畴概念,应该也包括应用型本科教育乃至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但目前,在职业教育的高层应用方面,如何科学地进行人才评价,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2、政策的具体内容

第一,突出过程评价。重点评价学校在德技并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学生获取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职业学校也必须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人才培养要以德为先,健全德技并修机制,德育要贯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是职业学校的突出办学特色,生均校外实训基地实习时间、企业订单学生所占比例、企业提供的校内实践教学设备值、专业与区域产业匹配度等是职业学校评价的核心指标。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是衡量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体现。“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即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体现了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类型教育的重要特征,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建立“双师型”教师资格准入、任用管理制度。“双师型”教师是办好职业学校的重要保障。要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职教教师专业标准体系,明确国家对新时代“双师型”教师素养的要求。

第二,强化结果评价。加大学生就业率、就业岗位与专业匹配度在学校评价中的权重,提高就业质量。

职业学校要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学生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与所学专业的匹配度,能反映出学校专业建设适应市场要求的能力。要加大直接就业率、毕业生就业去向、专业匹配度等与就业相关的指标在职业学校评价中的权重。专业发展能力是职业学校适应社会需求的重要支撑,学校要围绕适应经济社会的需求和学生的发展开设专业,专业设置要对接产业,注重适应产业发展的要求。

第三,完善功能评价。加大职业培训、服务区域和行业的评价权重,鼓励职业院校开展高质量的职业培训。

获得业内认同是一所职业学校办得好的重要表现。专业与当地产业匹配度、技术服务与培训服务对所在区域的贡献情况等,是体现学校服务区域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在相关行业中,用人单位、接受学校服务的机构对学校的人才培养和技术服务质量具有最直接的感受,行业的反馈是完善功能评价的重要手段。

3、政策实施的建议

在国家层面,教育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按照“职教20条”,以《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与《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为基础,出台适应新时代要求的职业学校评价办法。

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价指标和标准,按照统一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学校依据评价内容和指标组织完成相关数据表格与调查问卷的填写,撰写完成自评报告并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要在学校门户网站公布自评报告。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学校自评报告,撰写完成省级评估报告,上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学校数据填报进行指导和过程监督。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基于学校相关数据信息和省级评估报告,形成国家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评价结果指导和督促学校整改,解决学校办学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优化专业布局,提高学校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来源:《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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