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报必读 |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指南填报说明
作者:    浏览:13535
有关企业: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已于近日发布。根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要求,现对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企业项目指南征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项目指南申报说明

企业通过平台(访问路径:“产学合作”—“管理项目指南”—“待办”—“新建”)在线填写并提交项目指南,具体要求如下。

1.“实缴资金”项:填写企业实缴资金金额,单位为万元。例如,输入500,表示实缴资金为“500万元”。如果注册资金为外币,请填写与实缴资金等值的人民币金额。企业实缴资金应据实填写,严禁弄虚作假。

2. “所在地区或注册地”项:请选择企业所在地或注册地所属的市或地区。

3.“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项:务必写明真实、有效的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等信息,便于高校对接。

4.“企业简介”“建设目标”“项目内容”“申报条件”“建设要求”“支持办法”“申请办法”项:请分别填写各部分内容,格式可参考平台提供的“企业项目指南示例”。指南内容应独立撰写,以协同育人为宗旨,充分体现企业合作需求与特色。

5.“项目清单”项:项目清单应根据项目类型分类填报,如同类项目有分级(例如,不同级别的支持资金不同)或面向不同方向,则不同级别或方向应分项列出。项目设计应把握适度原则,如符合“重点支持领域”的项目可分开填报。支持资金应明确,不得笼统划定支持资金范围。各类型项目数量及支持资金与软硬件价值应与项目指南保持一致。填报完成后,核对项目信息的合计情况,确保每个类型的“支持项目数”(不少于2项)和“直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满足项目要求。“项目信息”表单中的各项内容应根据提示信息填写,选择项目类型后,系统自动给出该类型项目应满足的最低支持资金及软硬件价值,如需调整,应符合最低资金额度要求。项目数量限制:对首次参与本项目的企业本年度最多申报50项;对已参与过本项目(已发布过项目指南)的企业,不限制本年度的申报项目数量。

6.“企业资金证明”项:请上传包含企业名称和明确实缴资金的证明材料,仅限于验资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出具的信用报告、企查查或天眼查平台截图,上传附件应为PDF格式,不超过10MB。

7.“企业信用报告”项:此项上传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申报日期前1个月内出具)。上传附件应为PDF格式,不超过10 MB。

8. “专家推荐材料”项:此项上传至少由2名合作高校(应为本科高校)高级职称专家于本年度内出具的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可以推荐函的形式提供,至少应包含专家所在高校、职称、联系方式,推荐理由及专家签名。上传附件应为PDF格式,不超过10 MB。

9.“企业承诺书”项:请下载平台提供的承诺书模板,加盖企业公章并上传(当年有效)。上传附件应为PDF格式,不超过10MB。

二、项目群指南申报说明

企业通过平台(访问路径:“产学合作”—“管理项目群指南”—“待办”—“新建”)在线填写并提交项目群指南,整体要求与项目指南相同,特殊要求如下。

1.企业主营业务与项目群领域一致且居于领先地位。

2.企业近两年无不良项目记录。

3.企业设置的项目内容应与项目群所属领域紧密相关,鼓励围绕某一方向设置综合性、系统性项目,与高校开展整体性合作,着力解决相应领域制约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关键问题,聚焦教学资源建设、教学体系健全、合作模式创新、成果转化创新。

4.“项目群清单”项:项目群清单应根据项目群建设方向分类填报,如同类项目有分级(例如,不同级别的支持资金不同)或面向不同方向,则不同级别或方向应分项列出。单个项目经费投入不低于20万元;每批次项目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三、注意事项

1.企业申报前应认真阅读《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确保项目申报及后续各项活动在管理办法的要求范围内开展。

2.“企业专项”从参与企业中遴选,无须特殊申报。

3.项目仅面向本科高校开放,请勿在项目指南中体现与其他办学层次学校有关的内容。

4.项目指南申报期间,对于未提交的项目指南,企业可随时修改或删除;已提交的项目指南不允许修改。请慎重提交。

5.企业申报项目指南累计3次未通过,则当年不允许继续申报。

6.本年度申报的项目仅在当年有效。

7.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推动落实《“十四五”教育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充分调动高校和企业的积极性,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根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有关要求,我部将继续实施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同时,为进一步提高项目质量、构建项目三级实施体系,自2024年起对项目运行模式进行调整,并在此基础上面向企业征集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运行模式调整方案

(一)项目调整目标

加强项目内涵建设,更好服务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和人才自主培养,更好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及新质生产力培育。完善国家、省、校三级实施体系,做实校级项目、做优省级项目、做精国家级项目,发挥各级管理职能,提高项目实施水平。强化成果导向,注重项目的问题驱动及实际成效,实现校企合作的双向赋能,营造产教融合良好生态。

(二)项目调整内容

项目征集:由“逐月征集”调整为“随时征集”。符合项目参与条件的企业可随时通过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提交项目指南,项目指南经审核符合要求后,通过项目平台动态发布。此次调整后,每年不再单独发布征集项目的通知。

项目立项:由我部公布立项结果调整为高校确定立项项目。教师申请企业项目、企业进行项目遴选、校企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等流程仍须通过项目平台进行,项目立项结果由高校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通过项目平台备案后生效,我部不再发布项目立项通知。高校作为项目运行管理的主体,应根据学校实际制定适合本校的项目管理办法,加强校级项目过程监控和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

项目结题:由我部公布结题验收结果调整为高校发布结题验收结果。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由高校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结题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等约定,通过项目平台向合作企业提交结题报告、结题成果等材料,企业进行结题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高校审核企业验收结论后,发布本校的结题验收结果。我部不再以通知形式发布项目结题验收结果。

项目认定:对于当年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我部组织开展项目认定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制定本区域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实施方案,可从所在省份高校报送的已结题项目中,认定不超过20%的项目作为“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同时在认定为“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项目中,遴选不超过50%的优秀项目推荐至我部。我部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秀项目,组织开展项目认定并公布“教育部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三)项目调整安排

本通知发布前已立项的项目,仍按原有模式运行,并在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进行结题验收,由我部公布结题验收结果。本通知发布后,根据新发布的项目指南开展的项目,按照调整后的模式进行立项、结题、认定等工作。

二、2024年项目指南征集工作要求

(一)企业参与条件及项目类型

企业参与条件及项目类型参照《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第四条、第十条执行。

(二)重点支持领域

项目将根据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人才培养需要动态设置项目重点支持领域(以项目平台发布为准)。针对属于重点支持领域且在相关领域设置项目的企业,将在项目指南遴选时优先支持。

(三)企业专项和项目群

持续设立企业专项和项目群。企业专项参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征集2022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函》中“设立企业专项”的相关要求执行。项目群参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征集2023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函》中“设立项目群”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工作流程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参与条件且有校企合作意向的企业均可通过项目平台(网址:http://cxhz.hep.com.cn)提交项目指南,项目指南格式可参考项目指南模板(可在项目平台的“常用文件”中下载)。

三、联系方式

项目秘书处,电话:010-58581524,邮箱:cxhz@moe.edu.cn。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24年6月17日

本文作者:

1、本文是中教全媒体原创文章,转载此文章请注明出处(中教全媒体)及本文链接。
2、本文链接:http://www.cedumedia.com/i/44265.html
3、如果你希望被中教全媒体报道,请发邮件到 new@cedumedia.com告诉我们。

来源:中教全媒体

参与讨论 0

评论前必须登录!